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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后由 冥王大大 于 2025-6-9 09:56 编辑
错误的产生——策略选择
马克思说,“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。任何普遍性都通过具体的特殊性表现出来,不存在脱离特殊性的纯粹普遍性。”“特殊性包含着普遍性。每个具体事物既具有自身特殊本质,又必然包含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。”“二者在一定条件下转化。在特定范围是普遍性的东西,在更广范围就变成特殊性。”
那就是说,任何事物都具有“普遍性”和“特殊性”,这表示不存在绝对“特别”的事物,也不存在绝对“普适”的元素,按照马哲中的结论就是:“这三个层面完整构成了二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,既反对否定普遍性的经验主义,也反对否定特殊性的教条主义。”
什么是反对否定普遍性的经验主义?就是不认为所有的事物都要通过“经验习得”才能确定事物的性质。什么是反对否定特殊性的教条主义?就是不认为存在一个对所有事物都适用的、一成不变的“教条”。
比如规则的制订。严格的规则,也一定是精细的规则,否则它的严格性就得不到保证。反过来,精细的规则不一定是严格的规则,尽管它分列的条款再怎么细致,只要不明确规定惩罚(或者叫后果),就算不得是一个严格的规则。
而制定规则本身,其实是一种“不负责任”的行为,因为它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规则条款中未界明、未预料,但应当施以管理的情况。这样就有两种解决办法:一种是在规则建立之初就加入一条“兜底条款”,表示另有任何情况都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管理。但是这样的规则是“失败”的,因为“兜底条款”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条款,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规则的规范性,进而可能导致规则失范、失信。另一种是在发现未界明、未预料,但应当施以管理的情况之后,在确定规制之后将其加入到原有的条款之中。可是规则的修改一般没有那么简单。规则在制定之初要经过各方利益协调,修改规则也一样。这期间就不免损失一些管理效率,但也有其合理性。
正如上文所述,制定规则就是一种“不负责任”的管理方式,它强调的是对于大多数的情况、已悉知的情况,约定一个“普遍性”的管理方法。这样做既保证了管理效率,又促进了公平正义。同时又排除了例外的情况,因为毕竟没有应对这种“特殊性”的经验,要确定对该种情况的管理方法本来就要造成管理效率的损失,所以为了保证管理效率,不可避免地要忽略这种小概率事件(或者前所未见的“少数”事件)。
那么公平正义的缺失如何解决,各学界众说纷纭。他们从不同的切入点来分析,像历史角度、文化角度、经济发展角度……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有所差异,这看起来很正常。然而相同的角度还能得出略有不同的结论,这看起来是不是有些问题?
那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,客观决定主观;唯心主义者认为,主观决定客观。这是不是在说唯心主义者是对的?其实这个现象不是谁决定谁的问题,而是人对世界的认识有主观性,持有的观点不同。那么数据总归是客观的,但是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分析同一个客观的事物,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。本文的诸多结论也自然要受到主观性的影响。
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,在科学研究上,一般都是拿着结果找原因,带着答案找过程。这就相当于心里已经预设了一个问题的答案,有了一个寻找“过程”的大致方向。这就是主观使然,在早期的科学探索中已经产生过许多谬误,在人文社科尤其严重。因为主观的偏袒,在分析问题时忽略了某些因素,导致一个理论在一段时间后产生了错误的指导,同时催生出另一个考虑了其他因素的理论来推翻它,新推出的理论又在某一时刻被其他理论推翻。所以马克思说,“真理是有条件的真理”,这也是“普适”和“特别”二元变换的一个例子。
理论学派的拥趸们,给理论打上各种补丁,越来越像另一个理论。但这是在理论建立之初就犯下的疏漏使然。既然如此,后来的科研方向就逐渐演变为各之前理论融合的奇美拉。
一般科研的过程都要包括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、总结四个步骤。上两个自然段说的是分析问题的过程出现了问题,而再上一个自然段说的是发现问题的过程出现的问题:如果看到一个现象都不能找准这个现象源自的问题是什么,自然没有办法得到正确的结论。这些都可以在总结的步骤发现并更正,但一方面有的人受主观性蒙蔽太深,意识不到任何错误;有的人则可能认识到了错误,但是成果已经在那里,推翻并重新来过又太费时费力,于是宁愿选择性地忽略一些“看似没有问题”的小错误。就像凯恩斯当初回答的“We all die”一样。
总结下来,我宁愿相信,人们所犯下的“理性的错误”都是一种基于取舍的策略选择。就像“君子论迹不论心”,还要看“论”的人想不想当所谓的“君子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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